1-供应商需确保库存真实性;
2-供应商收到订单后,需要在5个自然日内完成发货且上传有效快递单号(有效快递单号:物流面单信息完整、包裹可查询可追踪,且运输、配送正常);供应商上传有效快递单号后,该包裹需要于12个自然日内交付至指定收发货仓;如因供应商未按照约定时间上传有效快递单号或包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至指定收发货仓,则该分销订单将自动取消;
3-供应商需要为包裹提供妥善的物流包装;当供应商委托的快递公司将包裹交付至指定收发货仓时,分销商将委托物流服务商对包裹及系统中的订单信息进行匹配、检查包裹外包装是否完好;此外,物流服务商有权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对供应商交寄的可能含有禁运/限运或者存在侵权的包裹或商品进行拆包检查;
4-针对不满足《仓库揽收标准》(附录一)或违反《禁止/限制运输商品规范》(附录二)的包裹,对应分销订单将按照交易失败处理,资金原路退回分销商,包裹在物流服务商拒收后将由供应商委托的快递公司退回供应商。
5-促销期间供应商发货时间、包裹到仓时间可能会做临时调整,届时以促销单独规则为准。
6-上述政策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会做调整,以平台公告为准。
附录:
附录一:《仓库揽收标准》
附录二:《禁止/限制运输商品规范》
附录一:《仓库揽收标准》
1、信息规范
1)供应商发货后,需要及时上传有效快递单号;若包裹出现任何与订单信息不一致或查无信息的情况(例如:快递单号错误、收货人信息错误、收件地址错误或少写或漏写、未上传快递单号等),将被拒收。
2)如因供应商原因导致消费者取消订单,该订单对应包裹将被拒收;
2、包裹重量、体积规格要求
1)重量规格:单包裹含包材重量≤5公斤;
2)体积规格:单包裹维度含外包装长+宽+高≤105cm(材积≤45cm*30cm*30cm,最长边≤45cm);
3)包裹超过仓库揽收重量或体积规格将被拒收。
3、包装要求
1)每个订单需要独立包装发货,不可以多个订单捆包或合并包裹发货;
2)一个快递面单对应一个包裹,相同面单不可重复发货;
3)包裹需要使用纸箱或不透明塑料袋,按照商品性质/材质、重量、容积等填入缓冲材料做妥善包装,不可裸露商品;
4)包裹封口处需黏紧,如因包裹封口未黏紧导致商品漏出、脱落遗失或者损坏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5)包裹抵达指定收发货仓时,需要保持包材平整且有明确可辨识的面单条码,面单条码不可凹折或者被覆盖;
6)针对不满足包装要求的包裹将被拒收。
4、货到付款的包裹将被拒收。
5、针对拒收的包裹,将由供应商委托的快递公司退回供应商。
附录二:《禁止/限制运输商品规范》
1、大陆海关总署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规定的禁运/限运物品。
2、禁限寄规定的禁运/限运物品:
(1)各类武器、弹药。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2)各类易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3)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火柴等。
(4)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5)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铀、钴、镭、鈈等。
(6)各类烈性毒药。如铊、氰化物、砒霜等。
(7)各类麻醉药物。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
(8)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9)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10)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11)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12)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 (13) 各寄达国(地区)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等。
(13)仿造物品。
(14)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3、经常被航空安检退回的物品
(1)仿真枪、消防枪、子弹及弹壳。如:任何仿真枪、可射击子弹的玩具枪均属禁寄,只有全塑料玩具水枪可通过安检。
(2)各种管制刀具、弩箭。
(3)易燃、易爆危险品、各种化工试剂、瓶装液体。
(4)电池及带电池的各类电子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可重复使用的充电电池,如锂电池、内置电池、笔记本长电池、蓄电池、高容量电池等;含电池的MP3、MP4、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及户外照明用品、登山用品等;含有干电池的玩具、萤光棒等。
(5)带磁性的物品(扩音器):磁性物品,如含喇叭的大小音响、有变压器的电路板等。
(6)各种压力容器、各类压缩气体制品(自动充气救生设备、灭火器)等。
(7)内装化妆品、药品的邮件。如:液体、粉状、膏状的物品(含胶囊类药品)等。
(8)电子元件。如:单独寄递的纽扣电池、单独寄递的批量干电池。
(9)任何在安检视图呈现「不明图像」的物品不能寄递。如:包装使用较厚的固体泡沫,导致内包装物品形状、特性难以显示。
4、其它大陆境内和国际运输和(或)UPU/邮政法律、法规禁止运输的物品。
5、台湾禁止进口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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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别 |
具体物品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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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及管制药进口品 |
1、毒品,如海洛因、吗啡、鸦片、古柯碱、大麻、安非他命等 2、管制药品(包括人用、动物用麻醉药品、影响精神药品及其原料)其他规定于《毒品危害防制条例》及其附表的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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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酒 |
1、卷烟(1000支以上、雪茄116支以上、烟丝5磅以上)、烟草 2、酒精含量0.5%!以(MISSING)上的酒(5公升以上) 3、未变性酒精
4、英国苏格兰威士忌酒(5公升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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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 |
原油、石油制品等规定于《石油管理法》项下禁止或限制输入的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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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毒性化学品(应检具经进口地环境保护主管机关备查之运送联单办理通关放行,如非属环保署公告列管之毒性化学物质,应验凭环保署出具之不列管证明文件通关放行)等规制于《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项下的毒性化学物质 2、一般或专业爆竹烟火等规定于《爆竹烟火管理条例》的物品 3、农药、化肥及杀虫剂等规制于《肥料管理法》、《农药管理法》等法规项下的 4、可能产生公害或环境污染之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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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武器类 |
枪炮(如猎枪、空气枪、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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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 |
棍、刀、枪及其他规定于《警械使用条例》的警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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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
1、尸体、内脏及其分切物 2、转基因食品 3、食品添加剂 4、食品用洗洁剂 5、食品容器和食品包装 6、粮食(包括但不限于糯米、糯米粉、稻米和米食制品等)及其他所有受《视频安全卫生管理法》、《粮食管理法》管制的食品、添加剂、容器和包装等粮食、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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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业产品 |
1、家畜、家禽、乳制品等 2、黄鮨鲔(生鲜、冷藏、冷冻)、黑鲔、大目鲔、剑旗鱼等 3、动物精液、胚胎等 4、种植用种子、种植用果实、种植用孢子等 其他规制于《畜牧法》、《渔业法》、《植物品种及种苗法》、《植物防疫检疫法》项下的产品或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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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
1、濒临绝种动植物及其产制品,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输出;未经取得出口国之许可文件,不得输入。属CITES列管者,并需检附CITES许可证,向海关申报查验; 2、野生动物之活体及保育类野生动物之产制品,非经中央主管机关之同意,不得输入或输出; 3、海洋哺乳类野生动物活体及产制品(如海豹油、鲸鱼肉等),非经中央主管机关同意,不得输入或输出; 4、活动物及其产品、活植物及其生鲜产品、鲜果实,动物及其产品,植物及植物产品未经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之许可,不得输入(含《大陆物品不准许输入项目汇总表》中规定所有动植物活体及制品) 5、未经检疫合格之动、植物或其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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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 |
1、人用药品(包括制剂、原料药、助诊药类及人用生物制剂):根据《药事法》,应检附(一)药商许可执照影本及卫生福利部核发之(输入)药品许可证影本,或(二)卫生福利部核发之同意文件 2、中药材 进口干品:(一)应检附中药商执照(或卫生福利部核发之药品制造许可证)影本(二)货品名称应注明中药材及中文本草名。进口非干品,不受前述之限制;
进口中药药品(药品许可证处方内容以中文标示者)应检附(一)药商许可执照影本及卫生福利部核发之(输入)药品许可证影本,或(二)卫生福利部中医药司核发之同意文件 5、药品原材料 6、含药化妆品等规制于《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的化妆品 7、诊断用试剂及配置试剂 8、环境用药等规制于《环境用药管理法》的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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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 |
1、根据《药事法》,进口应检附卫生福利部核发之医疗器材许可证影本或同意文件,并应申报填列医疗器材许可证号码(十四码)。如属危险性医疗仪器,除应检附卫生福利部核发之医疗器材许可证影本,及申报填列医疗器材许可证号码(十四码)外,并须检附卫生福利部核准医疗机构购置之同意文件。二、非供人用者免依上述规定办理 2、输入医疗器材应依照《输入药物边境抽查检验办法》规定,向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申请办理输入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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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性物质 |
传染性物质、感染性生物材料,或其他规制于《传染病防治法》、《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及传染病病人体检采检办法》、《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的物质、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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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质 |
1、铀或含铀物质、钸或含钸物质等 2、可发生游离辐射的设备,如含有氘或含氘物质的设备等 其他规制于《游离辐射防护法》、《放射性物质与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及其辐射作业管理办法》、《核子保房作业办法》、《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以及《原子能法》项下的放射性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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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及收藏品 |
1、流通货币 2、伪造或变造之货币、有价证券及印制伪币印模 3、钻石原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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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 |
1、军用航空器 2、气象气球 3、民用航空器 其他规制于《民用航空法》项下的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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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 |
1、大陆出版物 2、大陆地区电影片录影节目及广播电视节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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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污染物质 |
7.1kw以下含有HCFC-22之空气调节器,或其他受《空气污染防制法》规制的空气污染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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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海关禁止或限制输入物品 |
1、《大陆物品不准许输入项目汇总表》中规定全部品类 2、旧车零组件、废铁、废五金、有害事业废弃物、医药报废物及其他规制于《废弃物清理法》、《事业废弃物输入输出管理办法》的废弃物 3、其他法律规定不得进口或禁止输入之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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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烟酒、药物、环境用药需符合《入境旅客携带自用农畜水产品、烟酒、大陆地区物品、自用药物、环境用药限量表》规定的数量限制 |
6.
台湾本地禁/限运商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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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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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 |
枪炮弹药刀剑类等危险、违禁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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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火、油品、瓦斯瓶、稀释剂等易燃、易挥发、具腐蚀性之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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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性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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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危险性或其他有违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等之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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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物品 |
寄送物品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限少于7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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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即失其效果或目的之节庆物品、生日礼物、情人节礼物或其他同性质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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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 |
信用卡、提款卡、标单、合约或类似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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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诸如准考证、护照、机票、健保卡、身分证、扣缴凭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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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碎品 |
易碎品,例如玻璃制品、线香、瓷器、玉器、瓷砖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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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不易物品 |
低温或需恒温控制商品,例如液体、生鲜蔬果鱼肉等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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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类,例如面、饭、粿、水饺、蛋糕、肉粽、月饼等,需指定温度、湿度、方向,或其他不耐曝晒、密闭之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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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体动植物 |
狗、猫、小鸟、鱼、虾、螃蟹等活体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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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类,如盆栽、种苗等,或其他具有堆置方向性之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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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贩售物品 |
个人药品、中药、草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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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酒、保险套、情趣用品、限制级图书、光碟及其他依法须限制贩售对象年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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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重物品 |
票据、股票等有价证券、展演会票券、礼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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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纸币、硬币、金银条块、金银器具、宝石珍饰、古董、艺术品、贵金属等贵重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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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密仪器 |
贵重3C及精密仪器:如电脑、手机、特殊功能之仪器、GPS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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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遗骨、牌位、佛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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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通訊性质之信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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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再复制之图、稿、卡帶、磁碟或其他同性质物品。 |
8、离岛地区航空包裹禁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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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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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 |
高压缩罐或喷雾用品,例如杀虫剂、清洁剂、喷式芳香剂、喷式刮胡膏、喷式防蚊液及其他以高压充填之瓶罐类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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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性物质:如永久磁铁等会产生高磁场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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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蚀性物质:含电解液之蓄电池.干燥剂及其他具腐蚀作用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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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品、爆药、烟火、鞭炮、暖暖包及电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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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质:本身具游离幅射能量之物质、核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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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液体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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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民航局『危险物品空运管理办法』规定之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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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
生鲜食品、水果、花果茶、乳制品、米与谷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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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加工之豆类、原物料(砂糖、面粉、小麦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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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进行温度管理的物品,例如生鲜食品、冰品等容易腐坏的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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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制品一律归为禁运品,例如放有肉制品的速食面、咖喱调味包、炖制品、牛肉干、猪肉干、猪肉松、肉精等。外包装有肉制品的字样也不能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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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侵入性的用品:齿模、打进皮肤的染料(绣眉纹眉、刺青的染料等)、染发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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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透彩券以及赌博性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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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枪、炮、刀、剑类、菜刀、刀片等﹝模型亦不收﹞任何相关政府部门或其它有关组织归类为危险物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