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11月新规则,在2010年11月11日生效。
淘宝新规则第一条 为促进开放、透明、分享、责任的新商业文明,保障淘宝网用户合法权益,维护淘宝网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大淘宝宣言》及《淘宝网服务协议》,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淘宝规则,是对淘宝网用户增加基本义务或限制基本权利的条款。
第三条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基于淘宝认定的事实并严格依规执行。
淘宝网用户在适用规则上一律平等。
第四条
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淘宝有权酌情处理。但淘宝对用户的处理不免除其应尽的法律责任。
用户在淘宝网上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淘宝及其关联公司所签订的各项协议。有关产品或服务的协议参见附录。
淘宝有权随时变更本规则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若用户不同意相关变更,应立即停止使用淘宝网的相关服务或产品。
淘宝有权对用户行为及应适用的规则进行单方认定,并据此处理。
第五条 淘宝网,指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交易平台。
第六条
用户,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淘宝网各项服务的使用者。
第七条
会员,指与淘宝网签订《淘宝网服务协议》并完成注册流程的用户。一个会员可以拥有多个账户,每个账户对应唯一的会员名。
第八条
买家,指在淘宝网上浏览或购买商品的用户。
第九条
卖家,指在淘宝网上发布商品的会员。
第十条
淘宝商城,指在淘宝网上由特定企业卖家出售商品的网络交易平台,域名为mall.taobao.com。
第十一条
绑定,指淘宝账户与支付宝账户一一对应。
第十二条
拍下,指买家在淘宝网上点击并确认购买的行为。
第十三条
成交,指买家在淘宝网上拍下商品并成功付款到支付宝。
第十四条
交易,指淘宝网上单次拍下同一商品。
第十五条
订单,指同一买家单次与同一卖家达成的单个或多个交易。
第十六条
包邮,指卖家对所售商品承担大陆地区首次发货的运费。
第十七条
商品发布数量,指卖家在淘宝网上出售中及在线上仓库中商品数量的总和。
第十八条
店铺屏蔽,指在搜索、导航、营销等各项服务中对会员店铺及商品等信息进行屏蔽的处罚措施。
第十九条
限制发布商品,指*止淘宝会员发布新商品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条
限制发送站内信,指*止淘宝会员发送站内信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
限制社区功能,指*止淘宝会员使用淘江湖、论坛、帮派、打听等社区类服务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二条
限制买家行为,指*止淘宝会员购买商品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三条
限制使用阿里旺旺,指*止淘宝会员使用阿里旺旺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关闭店铺,指删除淘宝会员的店铺,下架店铺内所有出售中的商品,并*止发布新商品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示警告,指在淘宝会员的店铺页面、商品页面、阿里旺旺界面,对其正在被执行的处罚进行公示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六条
查封账户,指永久*止会员使用违规账户登录淘宝网、使用阿里旺旺等工具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七条
节点处罚,指当会员违规扣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时而被执行处罚的过程。
第二十八条
店铺装修区,指店铺招牌、宝贝分类、公告栏、促销区、广告牌等店铺相关模块。下架商品,指将出售中的商品转移至线上仓库。
第三章 交易

